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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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定得為抗告之人,對於少年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筆錄之事件提起合法抗告者,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關係人。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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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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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為抗告之人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抗告名詞
- 送達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條文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條文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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