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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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2條,該條共分為三項,各項內容如下: 第一項: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主文、事實與理由。 根據該項規定,少年保護事件的裁定書在記載內容上需包含主文、事實和理由三個部分。其中,主文是對裁定結果的總結陳述,事實則是對相關事實的記述,而理由則是對裁定結果的合理解釋。 第二項: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諭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要旨,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 根據該項規定,當少年保護事件的裁定是針對保護處分時,應適用第27條的規定。並且在告知該保護處分時,應詳細說明其處遇的必要性和相當性的理由要旨,同時由書記官將相關內容記錄於筆錄中。另外,第42條第一項第三款和第四款也應當一併告知。 第三項: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宣示筆錄之附件。 根據該項規定,裁定書中的理由要旨可以由法官製作附件並引用於宣示筆錄中。這樣可以更清晰地將裁定的理由表達出來,方便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理解。
- 主文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諭知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要旨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示名詞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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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