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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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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分別記載
主文
、事實與理由。
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於前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時準用之;
諭知
本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
之保護處分時,應一併告知其處遇必要性及相當性之理由
要旨
,並由
書記官
記載於筆錄。
前項理由要旨,得由法官另紙製作並引為
宣示
筆錄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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