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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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3條的規定,針對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有以下兩點釋義: 1. 裁定書的主文中必須明確指出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的名稱。這表示當少年法院做出安置輔導的裁定時,需要在裁定書的主文中詳細說明被安置少年所將被交付的具體機構或處所的名稱。 2. 如果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該少年,少年法院必須另行指定。這意味著如果被交付的機構或處所不具備接納該少年的條件,少年法院必須另外做出裁定,指定其他能夠接納該少年的機構或處所。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辦法》,第53條書文的中文原文如下: 「第53條: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收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
- 諭知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文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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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