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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諭知安置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受交付之機構或處所名稱。
  2. 前項情形,如受交付機構或處所無法接受少年,應由少年法院另以裁定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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