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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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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