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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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書,應於理由內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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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規,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4條規定裁定書應記載以下事項: 一、認定應付保護處分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即裁定書應詳細記載判斷少年應受保護處分的相關事實和對這些證據的認定理由。 二、對於少年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其理由。若有利於少年的證據未被採納,則應說明為何不予採納的理由。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諭知保護處分所審酌之必要性、相當性及執行方法之理由。裁定書應指出判斷採取保護處分的必要性、相當性以及執行方法的理由,並參考了法規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規定的相關因素。 四、對於少年調查官到庭陳述意見不採納者,其理由。若不採納少年調查官的陳述意見,裁定書應詳細說明不採納的理由。 五、諭知沒收或附隨處分者,其理由。 若裁定書包含沒收或附隨處分,必須說明進行此處分的理由。 六、適用之法律。 裁定書應明確標明適用的法律依據。 由於該條沒有提供例子,因此我無法提供與其相關的範例。
- 諭知名詞
- 證據名詞
- 少年名詞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審酌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沒收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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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