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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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審理程序之裁定,毋庸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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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細則第51條,論述如下: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未經審理程序做出的裁定,是不需要宣示的。這表示一些處理過程不需要經過正式的審理程序,可以在不進行宣示的情況下做出裁定。 根據2019年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法》第37條第2項,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1條明確規定了未經審理程序之裁定不需要宣示,這是為了方便跨域移送案件的快速處理,以保護少年的權益。舉個例子,如果出現一個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保護少年,就不需要進行正式的審理程序,可以直接做出相應的裁定。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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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