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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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裁定,不以參與審理之法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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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0 條規定宣示裁定時,不以參與審理之法官為限。這表示在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過程中,無論哪位法官參與審理,都有權宣示裁定。這條規定確保了裁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並避免了裁定結果受到特定法官的影響或偏見。
- 宣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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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