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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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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裁定應向少年為之。但少年不到庭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裁定應向少年宣示,即是裁定結果應當向少年本人宣示。然而,如果少年本人沒有到庭出席審理,則此規定不適用。具體而言,如果少年缺席庭審,法院不需要向其宣示裁定。參考資料可查閱《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宣示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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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規定:「宣示裁定應向少年為之。但少年不到庭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