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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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9條,裁定應向少年宣示,即是裁定結果應當向少年本人宣示。然而,如果少年本人沒有到庭出席審理,則此規定不適用。具體而言,如果少年缺席庭審,法院不需要向其宣示裁定。參考資料可查閱《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宣示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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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