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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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裁定,應自審理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為之。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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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8 條規定,宣示裁定應在審理終結之日起七日內進行。然而,如果案情繁雜或存在特殊情形,則不受這個期限限制。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庭法規彙編",第7版,內政部少年及家庭司
- 宣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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