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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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法》第47條,已審理終結的事件在宣示前,若出現必要情況,少年法院可以裁定重新開庭審理。這表示當案件已經結束但在宣示判決前,如果有特殊的情形出現,例如發現新的證據或有重大的違法行為,少年法院可以決定重新審理該案。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正義,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並避免可能的冤案發生。
- 宣示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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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