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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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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審理終結之事件在宣示前,遇有必要情形,少年法院得裁定重開審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及家事事件審理法》第47條,已審理終結的事件在宣示前,若出現必要情況,少年法院可以裁定重新開庭審理。這表示當案件已經結束但在宣示判決前,如果有特殊的情形出現,例如發現新的證據或有重大的違法行為,少年法院可以決定重新審理該案。這條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正義,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並避免可能的冤案發生。

  • 宣示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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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規定:「已審理終結之事件在宣示前,遇有必要情形,少年法院得裁定重開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