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46

快速跳轉

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於筆錄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6條,筆錄內引用附卷的文書或表示將文書附錄的,其文書所記載的事項與記載於筆錄中的事項具有同等效力。 參考資料:少年及家事法庭訴訟審理細則第3條、第11條 範例:在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中,如果筆錄中引用了附卷的文書作為證據,那麼該附卷文書所記載的事項具有與筆錄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6 條規定:「筆錄內引用附卷之文書或表示將文書附錄者,其文書所記載之事項與記載於筆錄有同一之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