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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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審理期日之程序專以筆錄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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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的規定,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或審理期日之程序專以筆錄為證。這意味著在審理期間,將以筆錄作為記錄證據的方式,以便後續的查證和參考。這條法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審理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得到准確地記錄下來,以支持法院判決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臺灣法規資料庫》,〈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022 年 6 月修正 範例: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5 條的要求,當一起少年保護事件進行審理時,法院將記錄下審理過程的筆錄。這包括參與審理的各方的陳述和證詞,法官的詢問,以及其他相關的證據和文件。這些筆錄將成為判決的重要參考依據,以確定案件的事實和各方的觀點。這樣的筆錄記錄將有助於保證審理過程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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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