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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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