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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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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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44條,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如果法官有事故時,則僅由書記官簽名;如果書記官有事故時,則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這意味著在審理少年保護事件過程中,調查或審理筆錄的內容應由法官和書記官一同簽名。如果法官有事故不能簽名,則由書記官單獨簽名,並附上事由。相反,如果書記官有事故不能簽名,則由法官單獨簽名,同樣需要附上相應的事由。 這條法規提供了保護少年的證據有效性和可信度。無論是法官還是書記官的簽名都是必要的,如果其中一方有事故不能簽名,對應的另一方可以代替簽名,但需附上事由。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過程公正和法定程序的遵守。 參考資料: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40107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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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