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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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筆錄,應於每次開庭後二日內整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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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案件審理時所製作的筆錄,應該於每次開庭後的二日內完成整理。 這條法規是對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中製作筆錄的時間要求,要求在每次開庭後的二日內完成整理工作。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筆錄能夠及時整理並且保持完整的紀錄,以便後續的審理和使用。根據這個法規,如果有少年保護事件的審理,在每次開庭結束後的兩天內就應該完成對筆錄的整理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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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