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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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規定,當少年法院在審理少年案件時,少年調查官提出的處遇意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目前保護少年的人或輔佐人同意之後,法院可以依照少年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做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和認定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裁定的內容,而不必再另外製作裁定書。如果認定的事實和報告、移送或請求的內容不同,法院應在宣示裁定時同時告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要點,並在筆錄中記載下來。 例如,如果少年調查官提出將少年送往教導所的建議,經徵詢後法院同意該建議,根據第2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當場宣示主文和認定的事實,並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這個裁定的內容。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筆錄的正本或節本的送達,適用少年法第48條的規定,並且具有與裁定正本的送達相同的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筆錄的正本或節本需要送達給相關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根據第27條第2項的規定,可以適用少年法第48條的規定,來進行送達程序,並且具有與正式裁定書的送達相同的效力。
相關函釋 3 則
- 少年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不付審理名詞
- 宣示名詞
- 主文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要旨名詞
- 節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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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