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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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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之同意,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及認定之事實者,得僅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不另作裁定書;認定之事實與報告、移送或請求之內容不同者,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事實及理由要旨,並記載於筆錄。
  2. 2.前項筆錄正本或節本送達,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並與裁定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規定,當少年法院在審理少年案件時,少年調查官提出的處遇意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目前保護少年的人或輔佐人同意之後,法院可以依照少年法第29條第1項的規定做出不付審理的裁定,並當場宣示主文和認定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裁定的內容,而不必再另外製作裁定書。如果認定的事實和報告、移送或請求的內容不同,法院應在宣示裁定時同時告知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要點,並在筆錄中記載下來。 例如,如果少年調查官提出將少年送往教導所的建議,經徵詢後法院同意該建議,根據第27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當場宣示主文和認定的事實,並由書記官在筆錄中記載這個裁定的內容。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2項規定,對於前項筆錄的正本或節本的送達,適用少年法第48條的規定,並且具有與裁定正本的送達相同的效力。 舉例來說,如果筆錄的正本或節本需要送達給相關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根據第27條第2項的規定,可以適用少年法第48條的規定,來進行送達程序,並且具有與正式裁定書的送達相同的效力。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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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7 條規定:「少年法院對於少年調查官提出之處遇意見之建議,經徵詢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