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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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少年調查官為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處分,得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 2.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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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8條第1項,少年調查官在執行相關處分時,可以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目前保護該少年的人到場。這表示當少年保護事件需要進一步調查或執行相關處分時,相關當事人可以被要求到場提供意見或資料。例如,如果少年被指控犯罪,少年調查官可能會通知少年、其父母以及警方到場,以便進一步了解案情或取得資料。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8條第2項,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的處分時,必要時可以通知受轉介的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的地方相關人員到場。這表示在執行特定處分時,少年調查官可以要求相關機構或人員到場提供相關資訊或意見。例如,如果少年被轉介至一個福利機構,少年調查官可能會通知該機構的工作人員到場,以便了解或確認該機構能否提供適切支援或照顧。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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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