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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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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並告知得諮詢律師,且必要時,得由通譯協助。
  2. 2.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均不得作為裁定認定事實或處遇決定之依據。
  3. 3.第一項受轉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進行修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告知參與者知悉: 一、對少年個人資料及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應予保密。 二、對修復程序期間公開進行之討論,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參與修復程序以外之人揭示相關訊息。 三、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29條有以下內容: 1. 少年法院在轉介修復之前要向相關當事人說明轉介修復的性質,並取得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的同意。同時,法院要告知他們有權諮詢律師,並在需要時提供翻譯協助。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法》第29條第3項。 範例:少年法院在審理一個少年保護事件時,依據第29條第3項的規定,將案件轉介給一個適當的機構進行修復前,必須向少年本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解釋修復的性質,並且取得他們的同意。同時,法院也要告知他們可以諮詢律師和提供翻譯協助。 2. 若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這些事情都不能作為裁定事實或處遇決定的依據。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法》第29條第2項。 範例:如果在參與修復程序中,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或未遵守協議,這些事情都不能作為法院做出裁定或處遇決定的憑據。 3. 受轉介的機關、機構或個人,進行修復程序前應注意以下事項並告知參與者: (1) 需要保密少年的個人資料和少年事件的細節或照片; (2) 修復程序中的討論應該是非公開的,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外,應該保密且不能以任何方式向參與修復程序以外的人透露相關信息; (3) 未成年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協助。 參考資料:《兒童及少年法》第29條第3項。 範例:當機關、機構或個人進行少年修復程序前,根據第29條第3項的規定,他們應該提醒參與者注意保密少年的個人資料和事件的細節或照片;討論應該是非公開的,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或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能向參與修復以外的人透露相關訊息;未成年人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協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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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規定:「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