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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少年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轉介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進行修復前,應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並告知得諮詢律師,且必要時,得由通譯協助。
  2. 參與修復程序未達成協議,或未履行協議,均不得作為裁定認定事實或處遇決定之依據。
  3. 第一項受轉介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於進行修復前,應注意下列事項,並告知參與者知悉: 一、對少年個人資料及少年事件之記事或照片應予保密。 二、對修復程序期間公開進行之討論,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參與修復程序以外之人揭示相關訊息。 三、未成年人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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