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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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付審理之裁定: 一、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備,而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 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如屬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而於裁定前已滿二十一歲。 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於未滿十四歲時有該項第一款之事件,裁定前少年已滿二十一歲。 四、同一事件,業經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定確定。 五、少年因另受感化教育處分之裁判確定,無再受其他保護處分執行之必要。 六、少年現居國外,於滿二十一歲前無法回國,事實上無法進行調查;或罹疾病,短期內顯難痊癒,無法受保護處分之執行;或已死亡。 七、其他不應或不宜付審理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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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少年法院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作出不付審理之裁定: 1. 若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完整,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 2. 對於屬於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事件,若該事件為告訴乃論之罪且未曾有告訴,或者告訴已經撤回或超過告訴期限,而在裁定前已經滿21歲。 3. 對於少年身上具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事件,或者於未滿14歲時有該第一款所定之事件,而在裁定前已經滿21歲。 4. 對於相同事件,已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已經作出確定的實體裁定。 5. 少年已經經過感化教育處分並確定,不再需要進行其他保護處分的執行。 6. 少年目前居住在國外,在滿21歲之前無法回國,無法進行調查;或因疾病而無法在短期內康復,無法執行保護處分;或已經死亡。 7. 其他不應或不宜進行審理的理由。 根據我們所搜尋到的資料,我們無法提供此法規的具體範例。建議您參考更多相關的法規資料或者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更準確的解答。
- 少年名詞
- 諭知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告訴乃論之罪名詞
- 告訴名詞
- 告訴期間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同一事件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裁判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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