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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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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
保護事件經
抗告
者,
收容
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
抗告法院
。
抗告法院受理少年抗告事件,除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顯無理由而應
裁定駁回
外,得準用有關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之規定,並通知
少年調查官
再為調查。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少年法庭對於抗告事件,除有由原裁定法院續為調查之必要外,應自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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