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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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9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少年保護事件被抗告,那麼被收容的少年應該連同案卷和證物一起送往抗告法院。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在少年保護事件中被裁定需要收容,然後該裁定被抗告,根據第1項的規定,這名少年應該被送到抗告法院受理抗告。 2. 根據該條第2項,抗告法院接受少年的抗告事件時,除非抗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明顯無理由而應該被駁回,否則可以適用相關的少年法院調查和審理規定,并通知少年調查官再次進行調查。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對原審的裁定不滿並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可以根據第2項的規定,適用相關的少年法院調查和審理規定來處理這個抗告案件,並通知少年調查官重新進行調查。 3. 根據該條第3項,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在處理抗告事件時,除非原審裁定法院有續為調查的必要,否則應自行做出裁定。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的抗告案件被送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根據第3項的規定,除非原審裁定法院有必要續進行調查,否則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應自行做出裁定。
- 少年名詞
- 抗告名詞
- 收容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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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