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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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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少年保護事件經抗告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抗告法院
  2. 2.抗告法院受理少年抗告事件,除抗告不合法定程式或顯無理由而應裁定駁回外,得準用有關少年法院調查及審理之規定,並通知少年調查官再為調查。
  3. 3.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少年法庭對於抗告事件,除有由原裁定法院續為調查之必要外,應自為裁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59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少年保護事件被抗告,那麼被收容的少年應該連同案卷和證物一起送往抗告法院。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在少年保護事件中被裁定需要收容,然後該裁定被抗告,根據第1項的規定,這名少年應該被送到抗告法院受理抗告。 2. 根據該條第2項,抗告法院接受少年的抗告事件時,除非抗告不符合法定程序或明顯無理由而應該被駁回,否則可以適用相關的少年法院調查和審理規定,并通知少年調查官再次進行調查。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對原審的裁定不滿並提起抗告,抗告法院可以根據第2項的規定,適用相關的少年法院調查和審理規定來處理這個抗告案件,並通知少年調查官重新進行調查。 3. 根據該條第3項,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在處理抗告事件時,除非原審裁定法院有續為調查的必要,否則應自行做出裁定。 範例:如果一名少年的抗告案件被送到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根據第3項的規定,除非原審裁定法院有必要續進行調查,否則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的少年法庭應自行做出裁定。

  • 少年名詞
  • 抗告名詞
  • 收容名詞
  • 抗告法院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少年調查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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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9 條規定:「少年保護事件經抗告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抗告法院。抗告法院受理少年抗告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