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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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該管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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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0條,當依照本法第27條或第40條的規定判定需要將少年送交檢察官時,收容中的少年應連同案卷和相關證據一同護送至相應的檢察署。
- 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條文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7 條條文
-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4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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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