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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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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該管檢察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0條,當依照本法第27條或第40條的規定判定需要將少年送交檢察官時,收容中的少年應連同案卷和相關證據一同護送至相應的檢察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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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0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或第四十條規定裁定移送檢察官者,收容中之少年應連同卷宗及證物,一併護送該管檢察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