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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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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1條,當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少年接受通知後未接受審理、保護處分或訓誡,將被視為撤銷收容。但在抗告期間內,法院可以命令繼續收容。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少年保護法》之第14條第1項和第2項,以下是相關範例: 例如,如果一名少年被送到少年觀護所收容,然後在被通知後拒絕接受審理或保護處分,根據該法條,他將被視為撤銷收容。然而,如果在抗告期間內,少年提出抗告並法院命令繼續收容,那麼他將繼續留在少年觀護所中。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名詞
  • 諭知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訓誡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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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規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之少年,經諭知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訓誡者,視為撤銷收容。但抗告期間得命責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