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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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1條,當收容在少年觀護所的少年接受通知後未接受審理、保護處分或訓誡,將被視為撤銷收容。但在抗告期間內,法院可以命令繼續收容。該法條的參考資料為《少年保護法》之第14條第1項和第2項,以下是相關範例: 例如,如果一名少年被送到少年觀護所收容,然後在被通知後拒絕接受審理或保護處分,根據該法條,他將被視為撤銷收容。然而,如果在抗告期間內,少年提出抗告並法院命令繼續收容,那麼他將繼續留在少年觀護所中。
- 收容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少年名詞
- 諭知名詞
- 不付審理名詞
- 不付保護處分名詞
- 訓誡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責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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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