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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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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少年,於抗告期間內,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不能自作抗告書狀者,少年觀護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2條,被收容的少年在抗告期間內,可以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的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如果少年無法自行撰寫抗告書狀,則少年觀護所的公務員應代為撰寫。然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沒有找到具體的法規或案例與這條法規有關。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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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規定:「被收容之少年,於抗告期間內,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