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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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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收容
之
少年
,於
抗告期間
內,向
少年觀護所
長官提出
抗告
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少年不能自作抗告書狀者,少年觀護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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