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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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62條,被收容的少年在抗告期間內,可以向少年觀護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視為已向原裁定的少年法院提起抗告。如果少年無法自行撰寫抗告書狀,則少年觀護所的公務員應代為撰寫。然而,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沒有找到具體的法規或案例與這條法規有關。
- 收容名詞
- 少年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少年觀護所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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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