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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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3條,少年法院(庭)在認為必要時,可將傳喚通知書或其他文件準用刑事訴訟文書的規定,委託司法警察機關來進行送達工作。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少年法院(庭)在處理少年事件時能順利進行相關的送達程序,讓相關當事人能夠正確收到相關文件,以保障他們的權益。司法警察機關在此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負責將文件送達給相關當事人,確保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這條法規的範例可參考最新的《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相關相關案例,例如在一起少年事件中,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傳喚,便委託司法警察機關將傳喚通知書送達給被傳喚人,以確保訴訟程序的進行。
- 少年名詞
- 傳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訴訟文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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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