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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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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2條,當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時,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協尋的情況下,若協尋的目的已達成或者該協尋已不再有必要,則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司法警察機關能及時獲得相關資訊,以保障少年的安全。在具體執行上,少年法院(庭)需要依法將相關書面資料提交給司法警察機關,使其能夠掌握相關情況並採取相應行動。 參考資料:《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最新版

  • 少年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協尋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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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2 條規定:「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