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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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2條,當少年法院(庭)因少年行蹤不明時,通知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協尋的情況下,若協尋的目的已達成或者該協尋已不再有必要,則應將協尋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各地司法警察機關。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司法警察機關能及時獲得相關資訊,以保障少年的安全。在具體執行上,少年法院(庭)需要依法將相關書面資料提交給司法警察機關,使其能夠掌握相關情況並採取相應行動。 參考資料:《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最新版
- 少年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協尋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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