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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22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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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少年事件與司法警察機關之聯繫,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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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2.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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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
  2. 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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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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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分別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及該管檢察署偵辦,並應於各該移送書內分別敘明。證物如無法分別移送者,尤應註明其去處,並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全文共 22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22,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