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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