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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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條,司法警察官在接到少年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時,可以填寫一份不解送報告書,然後報請法官的許可。如果法官同意,司法警察官可以不將少年解送,而直接將其釋放。如果法官不同意,則應立即解送少年。 參考資料: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06/01)第5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81
相關函釋 2 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少年名詞
- 現行犯名詞
- 準現行犯名詞
- 解送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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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