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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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4條的規定,針對少年的拘提與逮捕程序有以下要點: 1. 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或拘提少年後,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指派適當的人員,將少年和相關的卷證送交給少年法院(庭)處理。如有法官命令立即解送的情況,則必須立即解送。 2. 如果因情況緊急而無法在逮捕或拘提時收集相關關係人的口供筆錄或其他證據,原本負責調查的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在三天內補充提供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少年在被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沒有被送交給少年法院,或是少年的家庭成員在逮捕時沒有被訊問和記錄口供,這樣的情況就違反了相關法規。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少年在刑事程序中的權益得到保障,並促進少年的安全和社會復原。
相關函釋 5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逮捕名詞
- 拘提名詞
- 少年名詞
- 解送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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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