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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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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果需要在夜間詢問少年,必須先取得法官的同意。為了獲得同意,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法官報請許可,並將取得許可的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在警卷內。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夜間詢問少年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保護人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必須事先獲得法官的同意才能在夜間進行詢問。此外,他們需要提供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作為證明,以確保詢問過程的合法性。

相關函釋 1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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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