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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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3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果需要在夜間詢問少年,必須先取得法官的同意。為了獲得同意,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法官報請許可,並將取得許可的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在警卷內。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夜間詢問少年遵守程序的合法性和保護人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必須事先獲得法官的同意才能在夜間進行詢問。此外,他們需要提供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作為證明,以確保詢問過程的合法性。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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