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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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司法警察機關在將少年事件移送給少年法院(庭)處理時,必須詳細記載該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以及少年所觸犯刑罰法律或可能觸犯的事實和證據。同時,還必須附上該少年的素行調查表和與案件相關的贓證物品。 2. 對於已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當其滿18歲後且未滿20歲之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案件移送給該管轄的少年法院處理。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17歲的少年犯下了刑罰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警察在進行調查後,如果確定涉案少年已符合移送少年法院的條件,警察應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將該少年的個人資料、涉案事實和證據,以及素行調查表和相關的證物一併移送給少年法院(庭)辦理該案。
相關函釋 4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虞犯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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