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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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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
  2. 2.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司法警察機關在將少年事件移送給少年法院(庭)處理時,必須詳細記載該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目前保護少年的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電話號碼,以及少年所觸犯刑罰法律或可能觸犯的事實和證據。同時,還必須附上該少年的素行調查表和與案件相關的贓證物品。 2. 對於已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當其滿18歲後且未滿20歲之前,司法警察機關應將案件移送給該管轄的少年法院處理。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一位17歲的少年犯下了刑罰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警察在進行調查後,如果確定涉案少年已符合移送少年法院的條件,警察應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2條的規定,將該少年的個人資料、涉案事實和證據,以及素行調查表和相關的證物一併移送給少年法院(庭)辦理該案。

相關函釋 4

  • 司法警察名詞
  • 第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少年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虞犯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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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