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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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少年事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相牽連時,司法警察機關應將該案件移送給該管轄的少年法院(庭)處理,同時也應將該案件移送給該管轄的檢察署偵辦。在各該移送書內,除了要分別敘明移送給少年法院(庭)處理和移送給檢察署偵辦外,如果證物無法分別移送,尤其應註明其去處,並且應製作影本、繕本或照片附卷。 參考資料: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21&FLNO=8)
相關函釋 2 則
- 少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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