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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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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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條規定,當法官認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的少年事件調查不完備時,法官有權在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的部分,並指定期間將案卷和證物發回給其補足,或轉交給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進行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必須在指定的期間內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日期:2015年1月14日) 舉例:一名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司法警察移送給法院,但調查初步資料不完整,法官根據少年法院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7條之規定,以書面敘明需進一步調查的部分,並要求在十日內補正相關資料。司法警察官收到法官的要求後,需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補正,以確保調查的完整性。
相關函釋 6 則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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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