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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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9條,司法警察機關在將少年事件移送到少年法院(庭)後,如果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的資料,應儘速進行調查和蒐集,並將這些資料補送到少年法院(庭)。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少年事件的處理中,有關的證據和資料能夠儘快地被調查和收集,以便少年法院(庭)能夠充分了解事件的情況並作出適當的判決。這樣做有助於保護少年的權益,並確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在少年事件移送到少年法院(庭)後,司法警察機關發現了新的證據或其他資料,例如視頻錄像、證人陳述或物證,他們應該立即進行調查和蒐集這些資料,並及時將其補送到少年法院(庭)。這樣,法院可以在審理案件時考慮這些新的證據和資料,以更好地了解事件的真相和情況。
相關函釋 1 則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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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