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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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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執行之。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必須在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如果無法執行,則應在同行書上記載情況並簽名,在期限屆滿後的三日內向少年法院(庭)提出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在擔任司法警察職務時,警察官開始執行同行程序時,必須在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報告。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警察官需要在同行書上詳細記載無法執行的原因並簽字,然後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天內向少年法院(庭)提交書面報告。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同行名詞
  • 上開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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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1 條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執行之。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