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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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1條的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必須在所指定的期限內進行執行。如果無法執行,則應在同行書上記載情況並簽名,在期限屆滿後的三日內向少年法院(庭)提出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在擔任司法警察職務時,警察官開始執行同行程序時,必須在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報告。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內無法完成,警察官需要在同行書上詳細記載無法執行的原因並簽字,然後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天內向少年法院(庭)提交書面報告。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同行名詞
- 上開名詞
- 少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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