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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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18條的規定,當司法警察機關將少年事件移送至少年法院(庭)處理後,該法院(庭)在事件終結時應將裁判書送達給移送該案件的司法警察機關。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司法警察機關可以得到有關案件的裁判書,以便執行相應的執行任務。具體範例的提供可能需要查閱最新的相關案例或裁判書。
- 司法警察名詞
- 少年名詞
- 裁判名詞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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