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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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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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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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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立法理由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規定如上。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裁判名詞
  • 諭知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0791228 制定)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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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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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