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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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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