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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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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2條,如果一個人被法院判定犯有多項罪行,有些罪行應該減輕刑罰,而有些罪行則不應該減輕刑罰。對於應該減輕刑罰的罪行,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至第九條及前條的規定進行減刑後,再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確定應執行的刑罰。至於不應該減輕刑罰的罪行,則根據原來宣告的刑罰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確定應執行的刑罰。

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立法理由明定有關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規定,以資適用。

  • 裁判名詞
  •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第五十一條條文
(0791228 制定)

明定有關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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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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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2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