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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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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3條的具體內容和參考資料。

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0791228 制定)

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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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規定:「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