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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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