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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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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的詳細解釋和範例。

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立法理由為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擴大減刑寬典,爰將施行日期限定為十個月。

  • 通緝名詞
  • 偵查名詞
(0791228 制定)

為鼓勵通緝犯自動歸案,擴大減刑寬典,爰將施行日期限定為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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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