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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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規定,對於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的未發覺之罪,若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並接受裁判,則可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予以減刑。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的規定,若有人在該法條施行後的三個月內自首並受到裁判,則可以適用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甲類規定進行減刑。例如,如果某人在減刑法施行後的兩個個月內自首並受到裁判,根據該法條,可以根據相應的減刑規定減輕其刑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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