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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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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2. 2.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的規定: 1. 如果有犯罪行為但尚未確定判決,當裁判時應將宣告刑減輕。 2. 根據前項規定,在裁決的主文中應同時宣告其宣告刑以及減少的刑期。 《刑法》第216條: 故意非法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防偽鈔票五百圓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圓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款、第7條、第9條: 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款第3款、第7條、第9條的規定,該條例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發生的犯罪案件,對於這些罪行的宣告刑都可以減半。例如,根據刑法第216條,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防偽鈔票五百圓以上的罪行,根據該條例可以減半刑期或罰款。

立法沿革 1

(0791228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立法理由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予以規定。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0791228 制定)

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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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