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21

快速跳轉

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由書記官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書記官應就前項裁定作成正本,送達於聲明異議人原處分機關。 前項送達應自接受裁定原本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1條,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的第三日內將原本交付給書記官,並由書記官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書記官則應根據該裁定作成正本,並送達給聲明異議人及原處分機關。該送達應在接受裁定原本的日起,五日內完成。 例如,如果在某個案件中,法官在9月1日做出了裁定,則根據該條款,法官應於9月4日前將原裁定書交給書記官。然後,書記官在該日或之前即可根據法官的指示,將裁定的正本分別遞交給聲明異議人和原處分機關。這樣的送達程序應在接受原裁定書的日起,五日內完成,即在9月6日之前完成送達。

  • 原本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由書記官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書記官應就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