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於交通事件裁定後三日內將原本交付書記官,由書記官記明接受之年、月、日並簽名。 書記官應就前項裁定作成正本,送達於聲明異議人及原處分機關。 前項送達應自接受裁定原本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