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之裁定,應附理由。
根據前述的法律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前三條之裁定需要附上相應的理由。這意味著當裁定相關案例時,必須提供確實的理由來支持該裁定。例如,在一個道路交通事件的裁定書中,法官需要列舉挑選這些裁定的依據,包括相關的司法解釋、法案條文或前例等,以使得該裁定具有可靠性和公正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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