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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