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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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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當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這表示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案件時,如果聲明異議的理由被判定為無理由,法院將以裁定的方式拒絕接受異議,即不予採納該聲明異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交通部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09年1月1日施行)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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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