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當法院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這表示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案件時,如果聲明異議的理由被判定為無理由,法院將以裁定的方式拒絕接受異議,即不予採納該聲明異議。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交通部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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