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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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