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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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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案卷宗十五日內裁定之。 前項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法院在處理聲明異議事件時,通常應在收到該案卷宗後的十五天內作出裁定。然而,如果該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則在刑事訴訟結束之前,法院可以以裁定停止該事件的程序。這表示當有人以聲明異議的方式對道路交通事件提出質疑時,法院應該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作出裁定,除非涉及犯罪嫌疑者,那麼可以暫停處理該事件的程序。關於聲明異議事件的案例和相關法規,本文提供的資料中並沒有具體的例子或進一步參考資料可供引用。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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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法院對於聲明異議事件,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收到該案卷宗十五日內裁定之。 前項事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