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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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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聲明異議之事件,必要時,得訊問受處分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傳喚證人,命行鑑定,實施勘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法院在處理聲明異議案件時,必要時可以進行訊問受處分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可傳喚證人進行證人證言,同時也可以命令進行鑑定,並實施勘驗。 例如,當法院審理交通違規處罰案件時,可能需要訊問受處分人對於異議的內容及事實的說明。另外,法院也可以傳喚證人,如目擊者、交通警察或其他相關人員,以提供證詞或其他證據。在需要鑑定特定事項時,法院可以命令進行相關的鑑定,例如車輛事故的現場勘驗或車輛損壞程度的鑑定。 這些程序的目的在於了解案件的真相和確定相關事實,以進一步判斷案件的情況,並作出正確的裁決。法院在進行訊問、傳喚證人、命行鑑定和實施勘驗時應注意遵守相關法律程序和權益保障,以確保案件的正當性和公正性。

  • 異議名詞
  • 訊問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傳喚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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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法院就聲明異議之事件,必要時,得訊問受處分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傳喚證人,命行鑑定,實施勘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