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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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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聲明異議並不具有停止執行的效力。然而,如果根據法律的裁定停止執行,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當被告提出聲明異議時,對於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暫時停止。然而,根據法院的裁定,如果特定情況下需要停止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即使聲明異議已經提出。這意味著,當有涉及道路交通案件的異議聲明時,雖然一般情況下不會暫停執行,但如果法院根據相關法條裁定停止執行,則不在此限。

  • 異議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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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