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聲明異議並不具有停止執行的效力。然而,如果根據法律的裁定停止執行,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81 條,當被告提出聲明異議時,對於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暫時停止。然而,根據法院的裁定,如果特定情況下需要停止執行,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即使聲明異議已經提出。這意味著,當有涉及道路交通案件的異議聲明時,雖然一般情況下不會暫停執行,但如果法院根據相關法條裁定停止執行,則不在此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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