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處分機關就聲明異議之理由,得提出意見書;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限期命其提出。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3條,原處分機關在面對聲明異議時,可以提出意見書。同時,法院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也可以限期要求原處分機關提出意見。這表示不只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意見,原處分機關也可以就異議提出相關解釋或辯解。 例子:異議人在收到處分機關的裁決後聲明異議,並提供理由。原處分機關根據法院的要求,提出了一份意見書,解釋了他們作出處分的理由和依據。法院在受理此案後可能會參考這份意見書來進行審理和判決的過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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