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當一方對於原處分機關的處分提出異議時,應以司法狀紙提出異議書,並在異議書中敘述異議的理由。原處分機關在收到異議書狀後的五日內,應將該案卷宗及相關證物送交該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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