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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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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當一方對於原處分機關的處分提出異議時,應以司法狀紙提出異議書,並在異議書中敘述異議的理由。原處分機關在收到異議書狀後的五日內,應將該案卷宗及相關證物送交該管轄法院。 參考資料: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 異議名詞
  • 原處分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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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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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