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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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