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交通法庭得為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對外以交通法庭名義行之。
根據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5條,前條所提到的交通法庭可以成立專庭或指定專人來處理交通案件,而對外以交通法庭的名義進行相關業務。這意味著交通法庭有權利成立專門辦理交通案件的部門或指派特定的人員來執行相關工作。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對交通違規行為的處理效率和專業性。這種專門的設立可以確保對交通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能夠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且適用於實際情況。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大法官解釋,第603號 (2022年) - 中華民國內政部,道路交通法施行細則 (最新修訂於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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